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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新说法:车库没约定就属业主共有

时间:2006/9/1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1880

 

物权法新说法:车库没约定就属业主共有
发布日期:2006-8-25 0:47:27 作者:赵寅 出处:每日经济新闻 浏览:58

  关于车位和地下车库的归属问题,一直是开发商和业主间极具争议的话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日第五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对于住宅小区的车位、车库又有新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蔡兴发昨日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这次草案的审议,主要是针对地下车库产权的纠纷问题,对大部分物业公司影响并不会太大。      
  蔡兴发表示,目前在上海,基本是按照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来判定其场地出租费的归属,一般是产权归属于谁,场地出租费就归属于谁。地面车位如果不在专门规划之列的,应该并属于公共场地,归业主共有。那么,地下车库的产权到底应该归属于谁?在开发商售楼时,其地下车库是否有分摊到房价中是开发商和业主间最大的分歧。这次的草案,其目的主要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
  对于该草案到底是否会对物业公司产生影响,上海东湖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李风表示,在车库车位的问题上,物业公司其实只是承收其管理费用。目前,地面车位管理费的25%属于物业公司,其余的75%会归结到业主委员会;而地下车库的管理上,因为存在着通风、照明、保洁和人员等方面的管理成本支出,因此其管理费基本100%属于物业公司。如此一来,不论车库、车位的产权归属于谁,对于物业公司来说,其管理费用不会因此而减少,受到的影响也就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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