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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费从“高”还是从“低”
时间:2006/9/1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1766
物管费从“高”还是从“低”
发布日期:2006-8-25 0:50:56 作者:网络资源 出处:本站整理 浏览:58
明明买的是售后公房,入住后却要按商品房标准缴物业管理费;明明是同一幢楼,物业费却要比左邻右舍每月多付一倍还多。这是曾经普遍存在的物业收费混乱现象。
针对这一混乱现象,上海曾经出台了相关规定:全市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售后公房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业收费标准,统一“低价”收龋。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售后公房都是就“低”不就“高”。
以售后公房为由拒缴物业费
胡先生是上海和平饭店的职工。1996年7月,从单位分配到杨浦区长阳路霍兰高层一套住房,两年后购买了售后房产权。小区物业由上房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该公司要求其按照商品房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胡先生想,他的房子属于售后公房,怎么要按商品房标准缴物业管理费,怎么也想不通,就一直拖欠着。据他说,霍兰高层这栋大楼里,和平饭店总共套配13户单位职工用房,大家都有拖欠情况发生。
一年后,和平饭店下发通知,给包括胡先生在内的这些职工施加压力,要求他们配合付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如果到期不付,将由饭店从工资里扣除。慑于单位压力,在继续拖欠了3个月后,胡先生不得不付清了所拖欠的共计2050.9元物业管理费。然而在这之后,胡先生又开始拖欠不缴。
1999年10月,和平饭店再次给胡先生套配住房,这次的套配房位于徐汇区古井路。可是,在胡先生办理退出长阳路霍兰高层相关手续时,上房物业要求其付清从1999年7月到2000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1675.92元。2000年5月,胡先生搬入了古井路新家,然而,新的物业管理公司也要求胡先生支付商品房标准的物管费,胡先生同样不答应。但这次的结果有点不一样,2002年8月,古井路的物业管理部门通知了包括胡先生在内的小区套配房居民,胡先生每月只需要支付37元物业管理费,而不是先前要求支付的每月125.90元。
自作聪明告上法庭
据胡先生说,他之所以多次拖欠不付物管费是因为觉得单位所分住房是售后公房,不应当缴纳商品房标准的物管费。一家大报在头版刊登文章说“售后公房物业向‘低’看齐”后,胡先生便将管理霍兰高层的上房物业管理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提起诉讼之前,胡先生还特地向仍然居住在霍兰高层的单位同事了解目前的物业费支付情况,了解到他们早就每月只支付30元左右的物管费,以前所欠的老账已按此标准结清。因此,胡先生自信官司一定能打赢。他在诉状中要求把多收取的2800元物管费按不当得利返还。
然而令胡先生没想到的是,这场官司胡先生却输了。杨浦区法院日前在判决书上援引《关于本市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小区内已售公房上市交易后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时解释道:售后公房物业管理费向“低”看齐是指以职工住宅立项建造的已售公房,而霍兰高层当初的立项是外销商品房,不属于这一范围。
物业公司理解也有偏差
对于法院的判决,胡先生仍然表示看不懂。他说:“两处住房都是单位分配然后自己再买下产权的,都有福利房性质。自己现在所住的古井路小区物业管理质量与霍兰高层差不多,古井路的物管费只有37元,而霍兰高层却要125元。物业公司自身对有关法规的理解都有偏差,何况自己。”
专家解释说,售后公房的物业管理费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其实,在一个小区内采用两种不同的管理费收费标准,本来就不合理。随着物业管理市场化程度的加快,物业费的多少应由服务质量来定,提供多少服务收取多少费用。今后,一个小区不同收费标准的现象将逐渐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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