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一中院对思南新苑业委会侵犯物业公司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思南新苑业委会的上诉,维持原判:思南新苑业委会必须向陆家嘴物业公司书面道歉,并将道歉信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三天。同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思南新苑业委会负担。 思南新苑位于思南路88号,由陆家嘴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思南新苑业委会成立后,于去年9月23日在小区的公告栏内张贴《致业主书———情况汇报》说,陆家嘴物业公司做假账,侵吞属于思南新苑小区全体业主的停车费,并且将小区的设备运行维修费挪作发工资及其他用途,侵占了业主的利益。陆家嘴物业公司一纸诉状把思南新苑业委会告上了法庭。卢湾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卢湾区法院审理认为,思南新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虽然享有监督和协助原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但被告应当依法行使上述权利。思南新苑业委会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小区的公告栏内张贴《致业主书———情况汇报》,向小区业主予以通报,散布原告做假账侵吞属于思南新苑小区全体业主的停车费等内容不实的消息,并使用了“做假账侵吞”、“挪用”等词句,这足以导致思南新苑小区业主对原告商业信誉、经营道德等方面评价的降低。思南新苑业委会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判决思南新苑业委会向陆家嘴物业公司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小区的公告栏内张贴三天,道歉书的内容和形式需经法院审查许可。 思南新苑业委会不服,提起上诉,辩称“《致业主书———情况汇报》张贴在小区公告栏里,未造成很大范围影响”。市一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后认定,思南新苑业委会在小区内张贴《致业主书——情况汇报》,措辞激烈,且所涉事实依据欠充分,其申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确定思南新苑业委会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无不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