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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价格[2013]673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3/9/5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1301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
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67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水电经营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从2013年8月抄见电量起,全省(含国家电网供区和地方电网供区)各类用电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规定执行。
  二、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我省将根据国家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销售电
价结构调整,在5年左右调整到位。除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三类用电已归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外,其余过渡措施,将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结合国家安排的销售电价调整时机,制定具体方案,分步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 省电力公司及各地方供电公司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立即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要根据国家提出的销售电价结构调整目标和过渡措施,测算分析对各类用户的影响,为逐步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做好准备。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当地供电企业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调查研究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对各类用户的影响,及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各类销售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的落实情况,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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