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也得交物业费
转自:大众网-齐鲁晚报 时间:2005年7月6日8:55
新华社沈阳7月5日专电(记者范春生)业主拖欠物业费是当前物业管理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记者从与司法机关的接触以及判例实践中发现,不管小区业主本人是否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只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了合同、甚至几方之间均未签立合同但物业已提供服务,就该对物业已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偿,否则诉诸法律法院也将判居民败诉。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艾某经营的智能人网吧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的一小区内。2003年7月,小区业主委员会、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与政兴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签订后,政兴物业公司按约定进行了物业服务,可艾某以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签物业合同,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多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政兴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艾给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3611元。
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一种情况,即物业公司无物业收费许可,业主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拒交物业费问题。法律界人士认为,物业管理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物业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依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要该合同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视其为有效合同。至于物业公司是否取得物业收费许可证,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应由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不能据此认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效。只要物业公司实际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应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即交纳物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