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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区划内水费收缴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9/9/19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2112

 

 川 省 建 设 厅

 

川建房发[2009]238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区划内水费收缴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为切实维护业主、使用人及城市供水企业等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区划内供水户表设置及水费收缴行为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水表的设置和改造规定

    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供水“一户一表”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发[2003]115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对20031120日前,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由城市供水企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一户一表”的“户”是指一个居民家庭住户;同一用水类别的单位用户;同一单位不同用水类别的用水点从立户注册水表后接管分流应当装表计量的用水户。上述各类户表即为“最终用户”;“表”是指贸易结算表。

    对《实施意见》下达后竣工的新建或改建住宅,必须执行“一户一表”的规定,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发生的“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新建住宅小区,其用水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户表设置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核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二、加强供水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责任

    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贸易结算表前(含表)设施的正常维修和管理,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贸易结算表后的用水设施,由用户或者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三、妥善处理水费的收缴问题

    新建住宅小区内,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下列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

    (三)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分摊;

    (四)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全体业主分摊。

    已实行户表贸易合同的,水费由城市供水企业按一户一表直接抄表到户,按表计费,收费到户。

物业服务企业与城市供水企业签定委托代抄表收费的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不高于3%的手续费(不得计入价内)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水费,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代缴而停止提供服务。

四川省建设厅

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录入:w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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