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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后失窃物业公司是否一定要赔偿

时间:2006/7/10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点击:2065

 

 

停车后失窃物业公司是否一定要赔偿
 
    【案情分析】2004年11月9日,某小区业主李先生把奥迪A6小轿车停在小区内的停车场内。第二天早上,他发现汽车不见了!刘先生立即向小区保安说明了车子被盗的情况,并报了警。经公安人员侦查,确定该汽车系被他人盗走,但由于小区当时门卫不在岗,物业的监控录像显示也很模糊,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汽车至今尚未找回。 
 李先生认为,对于他的汽车被盗,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其不仅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月还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缴纳150元的车辆停放费。物业管理公司对汽车负有保管的责任,应当赔偿其损失。物业管理公司认为,他们收取的是“停车费是指车辆因停放而占用的小区的公用地方以及为建设该场地,管理该场地所需的相关人员、场地费用”而不是“车辆的保管费”,其没有保管责任,对于车辆的丢失应当直接找窃车人。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律师说法】小区内停放的汽车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汽车管理行为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业主的汽车应当停放在指定位置,那么只要业主如约履行了将车辆放置指定地点的义务,保管合同就生效,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承担保管责任;如果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汽车停放未作出约定的,但按照汽车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业主只要办理了停放汽车的交接手续,且停放在指定位置的由物业管理公司验收准予停放的,双方就构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反之则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 
 本案,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汽车的停放是否属于保管关系并未作出约定,但进入小区的汽车必须经物业管理公司查验,物业管理公司还派专人负责核查汽车停放情况,李先生的汽车经核实是停放在指定位置的,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停车收费凭证上,写明汽车的车主、型号及指定停车位置,我们认为双方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业主在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停车费时,应当明确物业公司收取费用的相关事由及双方法律关系。对于车辆停放的秩序及公共场地秩序管理:业主应当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机动车、非机动车分场地停放,无乱停放现象,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用的同时应当更加真切的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对于车辆做到有明显的车辆行走、停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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