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小区被偷,或者被损坏,业主向物业公司索赔往往失败。在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近日举办的研讨会上,与会者认为,关键是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不清:物业公司对小区停车是场地管理、引导有序停放,还是车辆保管,没有明确的说法。一旦车辆丢失或受损,往往出现纠纷,甚至诉诸法律。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庄正栋提醒说,业委会在与物业公司签定合同时,不可能面面俱到;对于车辆丢失的赔偿问题,一定要另行约定。
转移风险———买保险
翁国强(陆家嘴物业公司总经理)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的收取,有一定的标准,收到的费用和承担的责任应对等。我认为,收了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其中含有保安费,如果车辆发生损坏或失窃,物业公司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物业公司也是不公平的。一辆助动车,一个月只收几元停车费,但被偷后要赔偿损失几千元;如果是汽车被偷,那损失就更大了。 物业管理有自身的规律,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开发商代表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签定合同,政府给出了指导价,并且要备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业主的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活动的收费,除去物业管理的管理成本,收益归业主”。地下停车库的收费是归开发商的,地面停车的收益是归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只收取管理成本,没有利润。不少区物价局规定停车费的25%归物业公司。实际上,25%不能满足物业公司相关支出。按照责任和利益一致的原则,既然没有利润,相应的责任是否也应该减少? 我们公司在责任很难分清的情况下,采取转移风险的办法———买保险。也就是加入公共区域责任险,出了事情由保险公司赔偿。
场地租赁费?车辆保管费?
朱建华(中企物业公司总经理)“我给了钱,你就要负责任。” 这是一种大众化的朴素想法。有些人习惯上认为,自行车、汽车被偷了,就找物业公司索赔。 在小区停放自行车、汽车,物业公司收取的是场地费还是保管费?既然是“停放”,那就是一个场地租赁问题。一定程度上,物业公司还是在代收,代业主或开发商收。我认为,物业公司在接管一个物业项目过程中,收费要去物价局备案,停车收费是由物价局核定的,质价要相符。在定价时,对收费制定了标准,但是对相对应的管理内容和范围,以及为什么定这个价,权利和责任却没有分清楚。物业公司得到的25%,是管理人员的费用、能耗费,不是车辆的保管费。
谁受益谁赔偿
李胜来(上实物业公司总经理)我认为,要按市场化原则来讨论,即责、权、利相一致,价格与服务相吻合。 主体须明确。物业公司对停车库(场)管理,是受产权人的委托,管理的是停车库(场),并不是受车主的委托管理车辆。 25%是管理成本。停车费标准由物价局定价,业委会成立后可以重新定价。其中,管理费约占25%,这包含管理停车库(场)的人员费用和能耗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由此可见,这部分管理费是停车库(场)的管理费,并不是车辆保管费。若是车辆保管费,则应按车价的一定比例收取。 停车费归停车库(场)的产权人所有,若车辆损坏或被盗,也应向产权人索赔,然后由产权人再与物业管理企业交涉。车主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索要赔偿,没道理。但事实上,产权人是出租车位给租户,收的也是停车费,因此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收了费是否就要赔偿,一要看价格包含的内容,二要看双方的约定。具体来讲,如果停车费只含场地成本,只需提供车位,没有义务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停车费包含场地成本和管理成本,只要不是管理失责和失误造成的,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停车费包含场地成本、管理成本和风险成本,才应按比例给予赔偿,如同保险赔偿一样。 张一民(科瑞物业公司总经理)物业公司的责任,对很多人来说,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说物业公司是“大杂烩”,一点也不过分,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有时连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也要叫物业公司来解决。 不要说收了停车费,车辆丢失、损坏要赔偿,我们小区非机动车库的车辆停放不收费,总该不负责了吧?但是,车被偷了,业主照样要你赔。最近,我们和普陀区公安局搞了一个“三套牌”的办法:车辆出小区,由保安进行核对,未再发生过失窃。 在车辆停放管理中,物业公司应该使车辆停放有序,车辆进出有记录,保安不能离岗。如果物业公司做到位了,就没有责任了;如果不到位,要承担管理责任。 物业公司只是维护管理,不是经营单位。如果要追究责任,就要看受益者是谁。停车收费的受益者是产权人———业主和开发商。 蔡兴发(上海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人)物业公司和业主大会签订的停车管理合同,不是“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是“不平等格式条款”,它是单方面制定的。很多垄断行业的合同条款,都是单方面制定的,有时会出现“霸王条款”。在上海,物业管理合同是由双方主体来签定的,是经过协商的,合同内容是双方认可的。如果物业公司和业主、业主大会没有签定合同,物业公司单方面作出一个决定,这就容易构成“霸王条款”。 物业公司是否必须接受车辆或者业主私有财产的保管责任,法律上没有规定。物业公司提供的是与房屋设施有关的公共场地、设施设备的管理责任。《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规定,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应该约定的内容有9方面,其中第五条就是车辆的停放管理;第30条同时提出,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首先要依据法规;法规没有规定的,物业公司和业主可以约定。如果物业公司、业主对车辆保管没有约定,只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管理,这是一种场地的管理,而不应当承担车辆损坏或失窃责任。如果要赔偿,物业公司承担的也不是保管失职的赔偿责任,而是管理不当的责任。但是,如果在车辆管理中,由于场地管理出了问题,比如该放警示牌没放,造成车辆损坏,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车辆管理要另行约定
庄正权(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律师)物业公司与业主车辆之间的关系,是保管关系还是管理关系?如果是保管关系,那应该赔偿,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两个问题必须明确。第一是车辆管理的内涵要搞清楚,物业公司不是对业主的物权进行管理。如果物权移交了,管理者有过失就要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对车辆的管理,是管理车辆的行驶和停放,到了小区里面按照规定行驶、按照规定的场所停放,不存在对业主的物权本身进行管理。如果交给物业公司保管,把物权移交了,也已经付了保管费,在这种情况下发生被偷盗,那肯定要赔偿的。 第二是过失和过错的民法赔偿问题。有证据证明,这辆车的被盗和管理有直接的关系;有证据证明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方便、内外勾结盗窃。 有的业主认为只要车辆一损失,就要物业公司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被支持。物业管理合同应该约定,车辆失窃涉及赔偿,由业主和物业公司另行约定。这样才完全符合民法,又符合公平原则。
物权没转移不该承担保管责任
杨洪(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物业管理案件中,经常碰到诸如车辆保管、车位租赁,特别是机动车被盗、被损的赔偿问题。对于车辆,如果要保管,就要签订保管合约,并根据不同车辆的价格,收取不一样的费用。 我认为,保管就是把我的财产交给你,也就是物权交给你,在你的掌控之下。如果我要拿回这个物权,要征得你的同意。停车是否存在物权移交的问题,法院在审判中区分是保管与否的关键问题。现在的车辆停放,不属于物权移交,不是保管的问题,车辆的使用都是车主自己控制,根本不需打招呼。 保管关系说到底,是一个物权的转移关系、物权的寄托关系。东西既然寄托给你了,在你的保管下丢失了就得赔偿,这与收不收钱没关系。另外,物的赔偿和管理责任的赔偿是两回事,在通常情况下一定要分清。 注:本网站部分文章属转载,若作者不同意,请立即告知,本站将立即取下 | |